南财大教字[2008]113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审。考核和评审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每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选修课程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课程归属学院(部)组织安排,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应包括学习态度、回答提问、课堂讨论、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测验、出勤情况等内容;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组织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各类成绩所占比例由各门课程确定,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继续试行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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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换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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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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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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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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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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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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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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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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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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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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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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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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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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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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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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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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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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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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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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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点的计算:
1.以60分学分绩点为1.0,100分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再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条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可改选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直至修满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规定:
1.补考。
凡当学期必修课程(含外语模块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应于次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原课程学习时的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等合并计算,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合格,学分绩点计1.0。
2.重修。
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按照重修制度要求参加重修。
选修课程试行重修制度。凡当学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后续学期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其他课程,直至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外语模块选修课除外)。
第十二条 缓考与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2.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南京财经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南京财经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学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纸质成绩报告单、试卷分析表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送教学任务归属学院、部门。
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当学期本院所承担全部教学任务考核成绩并存档。
学生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组织实施,查阅结果应及时答复学生。如学生对查阅结果仍有异议,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教务处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学校教风督导组具体组织实施。凡经查阅确实有误者,任课教师应予以更正。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按学生入学当年招生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学[2007]6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其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在校一直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可以向学校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转专业申请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要求,降入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每年5–6月份集中受理。
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呈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转学按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学[2007]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
3.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
4.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新学习;其他课程学分,可计入转入专业相应选修课模块的应修学分。
第二十二条 因转专业、转学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有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2.休学学生应于获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完休学及离校手续。
3.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4.休学学生助学贷款停发。
5.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等有关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获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办公室须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一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以上(含5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3.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以上(含9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超过1个月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非学校安排出国留学者。
11.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13.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签字,以文件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享受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一门课程分不同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综合性实验、认知性实践、文献综述等),凡单独进行考核,均按1门课程计算。
3.同一门必修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只按正常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计不及格门次1门。
4.未定教学学期的必修课程,在第八学期计不及格门次1门。
5.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按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南京财经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6.各模块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7.历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次的认定方法是:历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总门次减去第一次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应予退学者,可以自愿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照《南京财经大学退学试读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六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干扰课堂秩序;自觉执行《南京财经大学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院考勤报表的汇总,并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学院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项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责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其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其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开除学籍。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按每周15学时计。
7.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超过2周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受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将组织复查。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具体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制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时,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包括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又尚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自结业时起计算2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考核,逾期不予受理。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修业期满时察看期尚未结束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代为考察。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考察单位出具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依据南财大教字[2007] 133号文修订,自2009级开始试行,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8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