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管理 > 正文

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8-26   来源:学生处   点击:

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驻园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驻园条件

第一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3年以内的我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3%的创业企业。

第二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的,应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主要参照宁创建办(20142号和《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

3.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

6.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五条 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够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申请驻园所需材料

第八条 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学院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九条 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学院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十条 目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而且短期内也未打算注册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经营进度表,财务报表等;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三章、申请驻园程序

第十一条 创业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接受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园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驻园期限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原则上为1年,根据经营状况可延长1年。

第十六条 原则上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由市区人社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对经营确有困难但又有继续孵化前景的入园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认,可适当减免额度。

第十七条 对经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驻园时间。

 

第五章、驻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按照入驻协议管理入园企业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园对驻园企业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创业园建立驻园企业互助基金,由驻园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愿捐赠,用于创业园的公益活动和帮扶有困难的企业或员工。

 

第六章、出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驻园企业主动要求提前出园,可以办理出园手续;入驻期满的企业,应办理出园手续。对创业成功企业,创业园择优向学校科技园推荐。

第二十五条 驻园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应退出园区。

第二十六条 驻园企业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创业园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驻园企业退出园区。

第二十七条 驻园企业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宜在园区经营情形的,应退出园区。

第七章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及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优惠政策:

1、根据大学生创业企业规模,可以免租金申请1530平方米的创业工作室一间,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年终综合评价较好,适合继续在园孵化的项目,可申请延长1年;

2、正常的办公用水、网络、公共场所租赁免费,电费根据实际用量收取;如果经营过程中有特殊仪器设备需要用水、电,并发生费用,由团队按市场价格支付。开通电话业务的团队,电话费用由团队按市场价格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服务:

1、大学毕业生创业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协助申请自主创业贷款;

2、入园企业创业成功者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帮助申请政府各项补贴;

3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证照,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

4、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5、提供项目推荐申报、投融资信息、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6、与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合作提供财务和税务等代理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电话:025-86718692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  邮编:2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