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部门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个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应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向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如有)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如有)的签名或盖章。
5.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2.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将受理的学生申诉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复查结论要对学籍处理、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作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可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的赞同票通过方可作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除上述四项处分外的其他涉及学生个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须经出席委员1/2以上的赞同票通过方可作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均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此前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