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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时间:2011-04-22   来源:   点击:

第一部分 贷款政策

一、申请条件

江苏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江苏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高考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指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人无父母,共同借款人可为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0-60周岁,在当地有固定居所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承担。如借款学生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部分 贷款申办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凡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并获得统一贷款证明,方可到指定地点申请贷款。

1、参加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高中认定并出具贷款证明(含跨县、区就读的学生)。

2、省内高校在校本专科和研究生由所在高校认定并出具由学校或学生处(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的贷款证明。

3、研究生新生、专转本新生、单招高职新生、复读生、在外省高中就读的应届生、2009年资格认定以后家庭发生突发事故的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由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凭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或突发事故)证明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贷款证明。在外省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生,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贷款证明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军人证或武警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学生在取得贷款证明材料的部门取得统一格式的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邮储卡折合一账户(包括邮储银行卡及存折)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指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作为江苏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行。

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到借款申请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卡折合一账户,取得邮储银行卡及存折,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非首次申请的学生,请携带首次申请时开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折合一账户(包括邮储银行卡及存折)。

为保证贷款资金汇付正常,请预存5元至邮储账户,用于代理行扣收资金划转手续费。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

2009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办时间为2009720-2009年9月30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邮储银行卡及存折、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三)审核材料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借款人出具的贷款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和邮储账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四)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基层业务系统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30,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将在合同约定日发放贷款,并由邮储江苏分行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学生在邮储开立的账户或所在高校收费账户。

第三部分 贷后须知

五、还本付息

(一)正常还本付息

1、正常还本付息日为每年1221日(合同最后一年为831)。借款学生应提前5日将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存入邮储账户内,为防止借款学生对借款利息计算不准确,建议借款学生适当多存一定数额,以确保还本付息资金的顺利扣收。

2、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委托邮储江苏分行于每年1221日(合同最后一年为831)进行本息回收资金的扣收,贷款资金扣收后,借款学生应及时核对账务。如有错误,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取得联系。

(二)提前还款

1、每年115日及715为固定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应提前1个月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2、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借款学生应在提前还款日前5日,将提前还款资金存入邮储账户内。如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额本金且在非贴息期间时,应利随本清,即借款学生应于提前还款日在归还本金同时归还本金产生的贷款利息。为防止借款学生对借款利息计算不准确,建议借款学生适当多存一定数额,以确保还本付息资金的顺利扣收。

3、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委托邮储江苏分行于提前还款日进行提前还款资金的扣收,资金扣收完成后,借款学生应及时核对账务。如有错误,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取得联系。

4、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借款学生的借款期限不变,年还款额减少。提前还款资金扣收完成后,借款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取得调整后的还款计划信息。

(三)贷款逾期

1、贷款逾期后,将按照130%计收罚息。

2、借款学生应在发现贷款逾期后及时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补交逾期本息及罚息。

3、借款学生本息逾期信息将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银监局违约统计系统。

六、合同变更

(一)账户遗失

借款学生发生邮储银行卡或存折遗失等情况时,应及时到当地邮储挂失,重新补办卡或存折,重新补办的存折号不变,无须办理手续。

(二)还款计划变更

1、借款学生出现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合同还款计划变更。

2、借款学生升学(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位)的,将延长其宽限期和贴息期,推迟开始还本付息的时间,但总借款期限不变。借款学生应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

3、还款计划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借款学生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取得调整后的还款计划。

(三)共同借款人变更

共同借款人发生死亡等其他原因时,借款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确定新的共同借款人,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七、借款人应注意事项

(一)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借款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借款学生死亡的;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所需资料,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及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借款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借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每年应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一次,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做好每年一次的家庭访谈工作。

八、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邮储江苏分行进行账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逾期。

 

           二○○九年七月

上一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须知

下一条:关于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申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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