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优良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助)学金分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素质拓展奖学金及专项奖(助)学金四类。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助)学金基本条件和各类奖(助)学金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基本条件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感恩活动。
(二)科学文化素质
1.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含讲座、报告会、论坛、讲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等)。
3.大三、大四学生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身心素质
1.认真上好体育课,评奖学期内早锻炼达到学校规定的次数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能力素质
1.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能与人和睦相处,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2.评奖学期内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奖(助)学金基本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评奖具体细则及要求,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学院所制定的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必须明确要求,量化标准,易于操作。评奖时,由各学院根据细则要求,对申请者基本条件进行认定,符合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 评奖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评奖期内必修课程(含体育课)有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者。
(三)评奖学期内个人宿舍目标管理得分450分(学年900分)以下者。
(四)有无故旷课记录,或有无故缺席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记录者;学期内早锻炼次数未达标者。
(五)缺乏诚信,恶意拖欠应交学杂费或在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有不良记录者。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奖(助)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管理工作。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监察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各学院各类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评审工作,审定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受理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相关申诉,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贷)学金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7—9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学生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资方意愿和协议,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可单独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为奖励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而设立。根据奖(助)学金评定要求及学生学期学分绩点,按专业年级排名,确定奖励人选。学生学期学分绩点以教务处统计资料为依据。
1.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2.评定对象为我校1-3年级在校本科生。
3.评定原则及程序
(1)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2)学习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同年级同专业按比例评定,获奖名额总数以学院为单位核定;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学院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3分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助)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4%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期/人;
(2)二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2.5分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助)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8%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500元/学期/人;
(3)三等奖学金:学期学分绩点达到2分及以上者,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高低顺序排名,结合奖(助)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25%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奖励金额为200元/学期/人;
(二)学习进步奖
1.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本学期学分绩点较上一学期有较大提高,但本学期未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者。
2.评定原则及程序
(1)学习进步奖自一年级第二学期起至三年级第六学期止,每学期评定一次,与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
(2)学习进步奖原则上同年级同专业按比例评定,获奖名额总数以学院为单位核定;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学院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评定条件及比例
本学期学分绩点达到1.5分及以上,且较上学期有所提高,根据专业年级学生个人学期学分绩点提高程度(即本学期学分绩点减去上学期学分绩点的值除以上学期学分绩点)排序,结合奖(助)学金评定要求,按参评人数5%的比例,从前往后择优评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素质拓展奖学金
为激发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三商(智商、情商、灵商)并举”、“五能(外语、计算机、沟通、写作、专业技能)并重”、“四学会(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的要求,特设立素质拓展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二课堂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素质拓展奖学金涵盖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及精神文明等多方面内容。
2.评定原则及程序
(1)素质拓展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1-3年级在校本科生;
(2)素质拓展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总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0%,奖励金额为400元/学年/人;
(3)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根据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组织评议,学院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评定条件
(1)根据我校《关于推进职业发展教育、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学生申报素质拓展奖,除符合奖(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外,学年内还必须获得2个以上职业发展教育、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学分,且1个以上相应学分考核等级为优秀;
(2)从2016级起,学生申请素质拓展奖学金,须在学年内(9月起至次年6月止)参加2个以上学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校团委认定;
(3)各学院须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本学院专业年级实际情况, 制定素质拓展奖学金评定细则并予以公示,同时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专项奖(助)学金
专项奖(助)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毕业论文奖学金、毕业生深造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1.新生奖学金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优异新生(简称新生,下同),符合当年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可享受新生奖学金;(2)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奖励金额、名额及获奖名单由学生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于每年9月初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于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评定办法:见《南京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第四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3)奖励金额: 500元/人。
3.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学金
(1)评定对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者;
(2)评定办法:具体评选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3)奖励金额: 1500元/人;
(4)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4.毕业生深造奖学金
(1)评定范围:截止毕业离校前,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并被本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且能正常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奖励金额:1000元/人;
(3)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4)评定程序:学生提出申请, 学院评审小组按条件、比例审核推荐,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初审确定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5.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1)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为规范管理,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均有须相应的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在评定过程中,除须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所申报奖(助)学金的特定要求;
(3)校级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原则上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在个人申报、学院审核推荐、院内公示基础上,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评定结果报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4)校级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
(5)各学院设立的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定,应接受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每次评审结果需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学院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并由学院发文表彰。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审、申诉与颁发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校正式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本人未提出申请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有关细则的规定组织评审工作,进行资格审查、初评及推荐,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十六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奖助办公室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于学校表彰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将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往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